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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兴科与被执行人安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科,安攀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668号申请执行人:刘兴科,男。被执行人:安攀锋,男。刘兴科与安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栗文进等与安攀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合并执行。查明,安攀锋除工资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安攀锋的工资账户。刘兴科等人与安攀锋达成协议,同意继续冻结工资账户,每年按借款数额比例进行分配,并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陈伟锋审判员郭永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张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