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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行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忠模与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忠模,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0行初196号原告袁忠模,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人民政府,住址: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北路46号。法定代表人李则友,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忠模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万东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中,原告袁忠模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忠模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忠模撤回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姚代正人民陪审员  蒋世秀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江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