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3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武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王进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王进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723号原告:武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武强县武强镇新开街。法定代表人:贾占军,局长。被告:王进忠,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强县。武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王进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武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担。审判员  武振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