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5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5324姚军与庞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军,庞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324号原告:姚军,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庞树金,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姚军诉被告庞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姚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姚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国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