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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15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5324姚军与庞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军,庞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5324号原告:姚军,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庞树金,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姚军诉被告庞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姚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姚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国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