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杜永娟诉被告刘洪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娟,刘洪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3079号原告:杜永娟,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刘洪杰,女,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杜永娟诉被告刘洪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景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