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行审25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沂市金山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