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廷安与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廷安,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熊廷安(又名熊庭安),男,1957年11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郭会,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负责人:冉启纯,该煤矿矿长。申请执行人熊廷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洞三号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渝04民终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廷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余款967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35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查明��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在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闭奖补资金,本院已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煤炭工业管理局下达了案款提取裁定书,因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正处于关闭清算阶段,故案款暂时未能到位,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本院认为,因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正处于关闭清理阶段,案款未能及时提取到位,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243执14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熊廷安发现被执行人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朱山洞三号煤矿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学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王 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从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