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8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树明与李树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明,李树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8654号原告:李树明,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芝,女,1960年2月4日出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李树功,男,1950年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李树明与被告李树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树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芝、被告李树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树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树功在其南房东房檐安装南北向雨漏管;2、李树功赔偿我房屋因被雨水侵害造成的墙体损失667元;3、李树功支付我误工费500元;4、李树功赔偿撕毁防水给我造成的损失980元;5、李树功赔偿我修补防水的施工费用1000元。事实与理由:我是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小店村63号院(以下简称63号院)的房屋所有权人。我家与李树功家东西为邻,我家在东,他家在西。2017年4月,李树功家要建房,让我行个方便,我同意为他建房提供方便,但我提出建房排水要注意,不能对我家房子造成影响。后李树功新盖二层楼,其东墙紧贴我家房屋西墙。李树功建房期间,我一直为其提供方便,但其没有在与我家相邻的二层南房东房檐铺设雨漏管。2017年6月21日至7月8日期间多场大雨,由于李树功家新盖房子四面流水,排出的雨水下落直接冲击我家西房西墙,造成我家西房西墙、南墙、北墙被雨水阴湿,造成墙皮脱落,家具衣服皆湿。2017年6月5日,我曾找李树功的儿子说建房给我造成的损失,其儿子答应我损失由他们承担,并同意给我家西房西墙抹一米高的水泥用于防水。但后来他们反悔,也不同意我自己做防水。我找到大队,大队调解员也让我抹,之后我自己找工人在我家西房西墙做了防水,并铺设了防水布,但在我铺设防水布的第二天,李树功将我全部的防水布给撕下来了。李树功家在此次建房前,我们两家东西房背靠背,之间只有5厘米的空隙,我家西房是1988年建的,西房西墙是按照分家协议约定建设的,西房西墙是沿着我家西边界线建的,我家西房的水流到我家院子里,也不用留滴水。现在我们两家之间的50公分空隙是李树功建房留的。李树功辩称,我与李树明系兄弟关系,两家东西为邻,我家在西,他家在东。2017年5月19日,我开始建二层南房,我家南房与李树明家西房东西相邻,我留了50公分的滴水。1988年李树明建西房时未留滴水,我家老东房是1987年建的,当时我建东房也没有滴水,我家东房与李树明家西房背靠背,两家之间的距离就是一个房檐的距离,这个距离也是我留的。我建二层楼时留有滴水50公分,我家南房排水没有给李树明家造成妨害,雨水流在我家宅基地内。我也不认可李树明的误工损失。2017年7月8日,李树明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到我家院里给他家西房西墙做防水,第二天我发现他家西房西墙抹了水泥,水泥表面粘贴了一层防水布,我用手将防水布撕下来,我没有动李树明家的水泥。我同意在我家南房东房顶部铺设南北向排水管,使雨水排至地面,我不同意李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树明与李树功系兄弟关系,李树明居住在63号院,李树功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西庄店小店村112号(以下简称112号院),两家东西为邻,李树明家在东,李树功家在西。1987年,李树功在112号院内建东房2间。1988年,李树明在63号院内建西房2间。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李树功家东房2间与李树明家西房2间背靠背相邻,且相距约5厘米。2017年,李树功拆除112号院内东房2间,新建二层南房。经现场勘验,李树功家二层南房与李树明家西房、南房东西相邻,墙体相距50厘米,中间最窄处相距40厘米。李树明家西房西墙、南房西墙外墙有防水布撕毁痕迹,该痕迹南北长16.2米、高度平均为1米。另,根据现场勘验,李树明家西房内西墙、北墙、南墙墙面有阴湿痕迹。李树明主张,2017年5月底至7月8日期间,因李树功建二层南房,二层南房房檐雨水落至地面反弹后溅至其墙面,造成其西房西墙、北墙、南墙阴湿,并表示1988年其建西房时西房房檐系其所留滴水。李树功认可雨水落至地面反弹后溅至李树明家墙面的事实,但表示李树明家西房墙体阴湿系因该房屋未做防水,且两家相距较近所致。另查,2017年7月8日,李树明将其西房西墙、南房西墙做防水。2017年7月9日,李树功将防水布撕毁。诉讼中,双方对于在112号院内李树功家二层南房东房檐顶部铺设排水管,使雨水流至地面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盖房占地申请书、分家清单、占地申请表、协议书、方位草图、村民建房占地申请审批表、收据、夏爱元出具的书面证明、陈德贵出具的书面证明、照片、光盘、勘验笔录、勘验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关于铺设排水管,双方当事人就在李树功家二层南房东房檐铺设排水管,使雨水留至地面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关于墙面阴湿损失,首先,双方均认可李树明家西房墙面阴湿系雨水反弹后溅至墙面所致;其次,李树明建西房时未留有足够滴水,且在2017年7月8日前其西房西墙未做相应防水措施;再次,李树功建二层南房时已经留有相应滴水,且其所建二层南房亦未超出其宅基地范围,李树功已经对于相邻排水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李树明要求李树功赔偿墙面阴湿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树明主张的误工费,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毁损防水损失,李树功将防水布撕毁,造成李树明的财产损失,对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将根据李树功撕毁防水布的面积及铺设防水的人工费用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关于李树明主张修复防水的施工费用,现李树明已经在本案中主张其防水的损失,该损失已在本案中予以解决,因此对于李树明主张修复防水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树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西庄店小店村112号院内二层南房东山墙上铺设南北向排水管,使雨水排至地面;二、李树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树明防水损失五百五十元;三、驳回李树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李树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艳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