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2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许欣欣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邓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欣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邓幸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2民初1483号原告:许欣欣,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彭泽县人,汽修公司出纳,住九江市开发区。(系死者夏子祯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珲,男,九江市浔阳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礼清,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九江市柴桑区人,自由职业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良承,九江市开发区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7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056484720。负责人:陈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琪德,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邓幸忠,男,200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九江市柴桑区人,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邓某,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九江市柴桑区人,干部,住址同上,(系被告邓幸忠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欣欣诉被告徐礼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邓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许欣欣于2017年9月27日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欣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8元,减半收取5209元,由原告许欣欣负担。审判员 宋浩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艺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