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梅、麻占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梅,麻占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216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峰,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汽车南路东。被告王梅,女,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被告麻占龙,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同上。本院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梅、麻占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2元,由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66元,剩余一半退还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审判员 白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森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