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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曹艳与谷崇丰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艳,谷崇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曹艳,女,汉族,1985年11月6日生,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谷崇丰,男,汉族,1983年3月18日生,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艳与被执行人谷崇丰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谷崇丰已经全部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15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1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竞审 判 员  尤 宇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兴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