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8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法定代表人:王守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濮荣勤,牡丹江市阳明区前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法定代表人:冯瑞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金堂,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二上诉人都提交新证据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着重审查本案诉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否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况等影响合同效力的案件事实;还应查清双方签署的工程结算书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间的关系,即上述两份书证就工程结算是否存在不同或结算书是否已经包含合同所约定的项目;还应查清鉴定意见与工程结算书的关系,双方是否存在不一致,鉴定意见是否违背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重审时如需要重新鉴定,应当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如检材质证、鉴定机构的选定等程序,同时一审法院要引导当事人正确提出鉴定事项的方向和范围,以便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43元、上诉人宁安市美林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59元分别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仲斌审判员 李先平审判员 钱大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重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