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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李翠芳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李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翠芳。申请执行人云南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第3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李翠芳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召开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平坤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