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业与被告苏晨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业,苏晨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725号原告:王振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龄。被告:苏晨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业与被告苏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业于2017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振业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0元,由原告王振业负担3410元,退付原告王振业3410元。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