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代佳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刑更2号罪犯代佳明(绰号:狗狗),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于宁夏平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为宁夏平罗县,住宁夏平罗县。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3日由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16)宁022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代佳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13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平罗县司法局执行。平罗县司法局于2017年10月1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代佳明的缓刑。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罗县司法局提出罪犯代佳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定位手机多次关机或停机于2016年12月30日给予其书面警告一次;2017年8月30日因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自2017年8于29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与平罗县渠口司法所及其家人失去联系,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渠口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发送微信消息、短信、发动其家人及朋友寻找等方式进行查找,仍无法与代佳明取得联系。现代佳明下落不明已超过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佳明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代佳明于2016年9月13日到平罗县司法局报到并在渠口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因定位手机长期处于关机或停机状态于2016年12月30日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2017年9月4日因不按规定时间报道且持续不接听电话被给予书面警告一次。自2017年8于29日起至至今与平罗县渠口司法所及其家人失去联系,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渠口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发送微信消息、短信、发动其家人及朋友寻找等方式进行查找,仍无法与代佳明取得联系。现代佳明下落不明已超过一个月。上述事实,平罗县司法局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社区矫正人员撤销缓刑审批表、刑事判决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人员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服刑人员首次谈话记录、社区矫正保证人承诺书、平罗县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及承诺书、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服刑人员个性化档案、社区服刑人员汇报记录薄、日常管理记录、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服刑人员月度考察表、社区服刑人员季度考核表、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记录薄、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代佳明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定位手机长期处于关机或停机状态,被给予书面警告两次仍不改正且脱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司法行政机关建议对罪犯代佳明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宁022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代佳明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代佳明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收监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刑期以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慧琴审判员 张 银审判员 王永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