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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民初2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章爱英与李庆龙、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爱英,李庆龙,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02民初2988号原告章爱英,女,1955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宜发,抚州市临川区民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庆龙,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南昌市进贤县人,住南昌市进贤县。被告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鹰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工路中段梦娜宿舍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阳路***号。负责人刘谷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方云,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原告章爱英与被告李庆龙、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7日立案。原告章爱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爱英申请撤回对被告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爱英撤回对被告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邵晓群人民陪审员  厉 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嘉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