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怀主与被告李宏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主,李宏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2228号原告:王怀主,男,住武威市凉州区。被告:李宏铎,男,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原告王怀主与被告李宏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主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怀主承担。审判员 王金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