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02执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韩余萍申请执行贺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余萍,贺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2857号申请执行人韩余萍,女,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贺秀琴,女,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韩余萍与被执行人贺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17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贺秀琴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秀琴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602民初117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任尚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蔺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