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朱秋霖与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秋霖,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民初3189号原告:朱秋霖,女,汉族,1994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夏飞,男,汉族,1993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新津县。原告朱秋霖诉被告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元及利息7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7日,夏飞从原告处借走8000元,由原告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夏飞保证过年前归还欠款及利息,然而,还款日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接口迟迟不肯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未做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微信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据此,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12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整,并承诺在过年后归还。原告随后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8000元。约定还款时间届至,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本案中,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8000元借款,被告亦承诺会按时归还,现约定的还款时间已经届满,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元,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从微信记录上看,被告在借款时,双方约定了利息,但未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故本院根据借款的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对利息的诉讼请求在年利率6%范围内予以支持。也即,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利息225元(8000元×6%÷360天×169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夏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朱秋霖借款8000元并支付利息225元;二、驳回朱秋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夏飞47元,朱秋霖负担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海艳代理审判员 包园园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