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9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利霞、陈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霞,陈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9628号申请人:张利霞,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陈勇志,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利霞诉被申请人陈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利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勇志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利霞以其位于××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利霞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勇志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申请人应持该民事裁定书,到立案大厅办理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立案手续。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