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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9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利霞、陈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霞,陈勇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9628号申请人:张利霞,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申请人:陈勇志,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利霞诉被申请人陈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利霞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勇志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利霞以其位于××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利霞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勇志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申请人应持该民事裁定书,到立案大厅办理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立案手续。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