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一审执行强制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2民初1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借款及利息23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申请执行费2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刘某在贵州省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余额9400元给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现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故被执行人刘某还有15115元执行款(含执行费)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黔西县公安局每月有工资收入3797.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8年1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某在黔西县公安局的工资收入2000元至扣足15115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明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