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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春雷与芮建晓、梅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雷,芮建晓,梅阿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5918号原告:陈春雷,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林顺友,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建晓,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梅阿丽,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陈春雷与被告芮建晓、梅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芮建晓、梅阿丽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暂计8.6万元(其中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5月24日,计42000元;另外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5月26日,计4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芮建晓分别于2016年3月25日、6月27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200000元,合计借款350000元,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均未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芮建晓亲笔出具两份借条交原告收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另查明,被告芮建晓、梅阿丽于2003年3月6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芮建晓、梅阿丽共同偿付原告陈春雷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止;另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俩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840元,由被告芮建晓、梅阿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晓煦人民陪审员  黄梦怡人民陪审员  朱志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盛雨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