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执1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孙若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孙若竹,史旭,天津市祺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1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10号康宁大厦B座第一层。负责人:李淑辉,行长。委托代理人:于雪靖,天津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若竹,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史旭,女,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天津市祺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77号21号楼6楼60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孙若竹、史旭、天津市祺昂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尚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元 晶审 判 员 孔 敬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