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邹丰、杨文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邹丰,杨文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2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中兴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X10354339E。负责人:谢冬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丰,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杨文艳,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与被告邹丰、杨文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葛育春人民陪审员 崔 雷人民陪审员 谢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