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刘天玲与蒋贤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玲,蒋贤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339号原告:刘天玲,女,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兵,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贤军,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天天潼路133号。原告刘天玲诉被告蒋贤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玲撤诉。审判员 潘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