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22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余培源与兰炎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培源,兰炎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1963号原告:余培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根博,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炎财,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原告余培源与被告兰炎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余培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培源以其已与兰炎财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培源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余培源负担。审 判 长  叶少青审 判 员  张宁国人民陪审员  苏光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晶晶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