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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2222王建华与毛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毛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民初2222号原告:王建华,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李莉(特别授权),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海军,男,1979年7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原告王建华与被告毛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华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李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毛海军归还原告王建华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4月13日起诉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10日至2014年1月1日期间,被告以在外做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前后分多次向原告借款740000元。被告一直承诺资金回笼连本带息一并归还。后被告一直未能归还。2017年3月24日,双方对账后,被告仅认可700000元。同时提出要还钱先再借几万元。原告又出借给被告几万。后被告一直未还款,且无法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毛海军未应诉答辩。原告王建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9份,江苏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上述证据经过了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原告提供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据此,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原、被告系邻居。从2012年起,被告毛海军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8张。分别为:2012年10月10日,被告毛海军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2年10月16日,被告毛海军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13年6月28日,被告毛海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3年7月11日,被告毛海军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3年8月1日,被告毛海军向原告借款200000元;2013年10月21日,被告毛海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3年12月24日,被告毛海军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4年1月1日,被告毛海军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7年3月2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毛海军向原告王建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毛海军确认自2012年10月10日至2014年1月1日,共计向王建华借款700000元整用于做生意。上述借款由出借人王建华分别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方式交付给借款人。以上借款,王建华处都有借条。”后被告毛海军一直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江苏银行的交易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于证明原、被告间存在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经结算,被告毛海军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双方在结算的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借款,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归还。逾期未归还的,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未超过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毛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建华借款本金700000元。二、被告毛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建华借款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1490元,由被告毛海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 判 长  顾婷婷.代理审判员陈美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