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8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满国、徐克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蒋满国,徐克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8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负责人欧阳国东,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蒋满国,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徐克正,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与被执行人蒋满国、徐克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义军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