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罗建东与张国庆、易靖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东,易靖丰,张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451号申请人:罗建东,男,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朗池镇。被执行人:易靖丰,男,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新店镇。被执行人:张国庆,男,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回龙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建东与被执行人张国庆、易靖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国庆、易靖丰现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15000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数额为人民币44300元,剩余债权105700.00元,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陈洛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