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南燃料有限公司、浦伟忠与新疆米东新区宏伟塑胶有限公司、任冀东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市锡南燃料有限公司,浦伟忠,新疆米东新区宏伟塑胶有限公司,任冀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财保169号申请人:无锡市锡南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锡南路218-7号。法定代表人:浦伟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培培,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浦伟忠,男,195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培培,上海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新疆米东新区宏伟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盛达东路2299号。法定代表人:任冀东。被申请人:任冀东,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申请人无锡市锡南燃料有限公司、浦伟忠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米东新区宏伟塑胶有限公司、任冀东银行存款73333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锡南燃料有限公司、浦伟忠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米东新区宏伟塑胶有限公司、任冀东银行存款73333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无锡市锡南燃料有限公司、浦伟忠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