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财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庆志、任丹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庆志,任丹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财保170号申请人李庆志,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爱霞,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任丹丹,女,199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申请人李庆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扣押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停放的被申请人任丹丹驾驶的吉利美日牌MR7131AU、鲁P×××××号小型客车一辆。周娣自愿以鲁P×××××号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庆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停放的被申请人任丹丹驾驶的吉利美日牌MR7131AU、鲁P×××××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二、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庆志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李庆志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