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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文波诉被告南京贺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波,南京贺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115号原告:何文波,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告:南京贺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溧水经济开发区溧星37号8幢。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何文波诉被告南京贺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何文波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南京贺尹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秦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