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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815号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你行与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2民初2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九月十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行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197546.62元。(2)申请执行费2863元。开户银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