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君成与被执行人黄智琼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君成,黄智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熊君成,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黄智琼,女,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通江县。申请执行人熊君成与被执行人黄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智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中经查黄智琼系通江县中医院职工,有工资收入,同时被执行人书面写下承诺书要求每月从工资中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7年10月起从被执行人黄智琼工资收入中每月向黄智琼发放2000元,其余的款项扣留在通江县中医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腾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