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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晓、林慧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林慧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财保21号申请人张晓,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委托代理人许光瑜、刘琼,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慧香,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张晓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慧香名下址在丰泽区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慧香名下址在丰泽区房产的交易,保全财产的价值以1650000元为限,保全期限三年。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张晓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丽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珊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