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郑鸿延与郝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鸿延,郝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092号原告:郑鸿延,男,199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郝勇波,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郑鸿延与郝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郑鸿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鸿延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鸿延负担。审 判 长 林文晋代理审判员 施东辉人民陪审员 蔡延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少阳速 录 员 陈德桂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