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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海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刘海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824号原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镇特1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敏森,系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海辉,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番禹区。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4元,由原告武汉生态城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