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凤才与被执行人富锦市向阳川镇丰太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才,富锦市向阳川镇丰太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陈凤才,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富锦市电业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富锦市向阳川镇丰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富锦市向阳川镇丰太村。申请执行人陈凤才与被执行人富锦市向阳川镇丰太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凤才请求办理林权证档案过户登记手续,本院向富锦市林业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办理陈凤才林权档案过户登记手续,并对陈凤才享有林地使用权具体位置进行指认;现协助执行单位富锦市林业局已完成协助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陈凤才表示非常满意,自愿放弃对剩余未执行款项的执行,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08)富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即陈凤才申请执行富锦市向阳川镇丰太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明审判员 罗亚红审判员 张云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