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1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铁锁、张瑞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铁锁,张瑞昌,李珠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667号之一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渤海路80号。法定代表人:杜彦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铁锁,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张瑞昌,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李珠昌,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铁锁、张瑞昌、李珠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37元,减半收取计2,568元,保全费1,870元,共计4,438元,由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梅审 判 员 刘惠军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