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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为丰、周玉花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千秋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为丰,周玉花,徐某,吴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千秋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194号原告:徐为丰,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周玉花,女,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徐某,男,200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系徐某之母)。原告:吴某,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千秋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千秋镇政府门口。负责人:XX兵,经理。企业信用代码:91320924314026748K。委托代理人:李晓庆,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军,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为丰、周玉花、徐某、吴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千秋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为丰、周玉花、徐某、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为丰、周玉花、徐某、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为丰、周玉花、徐某、吴某承担。审判员  田冀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