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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9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与丁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丁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9233号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朗诗绿色家园小区17#楼101、10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75325439P。法定代表人:邓鹏,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林芳、王茂,系公司员工。被告:丁超,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诉被告丁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越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