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86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菊芳与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谢争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菊芳,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谢争江,周思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8666号之三原告张菊芳,女,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代理人傅莲芳、陈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北路科兴科学园B栋2单元16层。法定代表人谢争江,执行董事。被告谢争江,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生,住深圳市南山区。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俊德、金鑫,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思彤,女,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张菊芳与被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谢争江、周思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菊芳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菊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944元,依法减半收取529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79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永飞代理审判员 高 慧人民陪审员 徐沈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施芊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