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段国强、王跃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段国强,王跃武,刘世忠,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芦山县财政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5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国强,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跃武,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世忠,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欣鑫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包干,董事长。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芦山县财政局,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迎宾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康,局长。再审申请人段国强因与被申请人王跃武、二审被上诉人)刘世忠、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芦山县财政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8民终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段国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玥审判员 朱文京审判员 何 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XX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