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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丁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丁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1128号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樊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恒、徐欢,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顾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