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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刘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刘某,田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4103号原告:张某,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寿光市。被告:刘某,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田某,男,31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刘某、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啸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