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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89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青岛吴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韩剑非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吴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韩剑非,乔涤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8921-1号申请人:青岛吴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贵州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韩剑非,男,197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乔涤非,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吴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剑非、被申请人乔涤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在青岛和润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剑非在青岛和润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75.9259%)。二、冻结被申请人乔涤非在青岛和润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持股比例24.0741%)。执行实施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