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56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沙申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易文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申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易文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683号原告:长沙申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99号生产厂房10栋第一层14.15号。法定代表人:戴志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文瑞,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长沙申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文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沙申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申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申远机电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