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执保25号-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方某申请沈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3执保25号-1号申请人:方某,女,汉族,1978年11月7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公民身份号码62010519781107XXXX。被申请人:沈某,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宕昌县水保局家属。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680328XXXX。被申请人:刘某,女,汉族,1969年2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沈小平之妻。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690205XXXX。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方某保全事项为银行账户内资金,未明确具体银行名称,无法采取相关冻结措施。依照《��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四)项、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某的申请。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