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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民初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闻风义与王萍、王静、张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风义,王萍,王静,张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352号(2017)吉0191民初352号之一原告:闻风义,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思含,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萍,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静,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野,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闻风义与王萍、王静、张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闻风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闻风义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闻风义。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一嘉人民陪审员  魏宇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