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1684号 原告陈海玉诉被告宁远县霖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晓敏民间借贷纠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玉,宁远县霖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1684号原告:陈海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红,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宁远县霖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霖轩碧景园内。法定代表人:欧阳杰。被告:王晓敏,女。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田,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玉诉被告宁远县霖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陈海玉负担。审 判 员 欧阳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姜丽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